而且警察覺得他在C城浪費了兩個小時,在草地上休息,這個說法很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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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火車上的兩個證人來認人。
這兩個證人是從B城上車的,上車的時候,瞄了一眼,看到馬城伍就在羅密文的同車廂內。
但這證據不足以充分。
就這樣,過了三個月,馬城伍也被扣押了三個月。
有一天警察在C城附近的桃園市,一個礦井邊上,找到了一堆現金、財物。
這些東西被證實是屬於死者羅密文的。
這個礦井距離C城的車站只有2.4公里。
而這就很順利的解釋了,馬城伍在C城下車後的兩個小時究竟做了什麼,是去藏錢了。
之前說在死者頭部找到兩種不同口徑的子彈,警察判斷的是這個馬城伍身上可能帶了兩把手槍,就是他一人乾的。
於是將馬城伍送上了法庭。
法庭判決的結果主要還是依據證人的口供。
法庭判處了馬城伍絞刑,1920年,一根麻繩結束了他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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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刻,在詭案組的辦公室內。
姚若嵐將這宗八十年前的案件陳述完。
她說,這案子看起來好像就是馬城伍乾的。
但是實際上真正有指向性的證據並不充分。
如果是馬城伍乾的,他為什麼要帶兩把手槍謀殺?
關於這一點,我以前看這宗報道的時候有做過一個猜想。
就是實際上,馬城伍是帶了一把手槍,但是用了兩個不同型號的子彈。
姚若嵐取了一張紙,演示了她的推理。
如果有兩種口徑的子彈。
只要把報紙之類的物品卷在小口徑的子彈面上,就可以將小口徑的子彈塞入手槍。
而後這樣就能做到用一把手槍打出兩種子彈。
十三妹聽完後疑惑,“Boss,你說的這案子看起來證據並不是很充分,為什麼在當年法庭會做出絞刑的宣判?”
“關於這一點,我也翻看了一些1920年的報紙,說到底,是馬城伍這個人有問題。”
姚若嵐說,在這宗羅密文的謀殺案之前,其實馬城伍還揹負了另外三宗槍殺案的嫌疑。
只不過由於缺乏證據,所以警察一直告不了馬城伍。
可能這第四宗案件又發生了,警察,法官都在主觀上認定,一定要想個辦法給馬城伍定罪。
馬城伍在被執行絞刑前,接受一個記者的採訪,很堅定的說,我沒殺人,我是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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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刻,詭案組的辦公室。
姚若嵐說:
雖然馬城伍的火車謀殺案,和陳庶民的雞舍分屍案並沒有關聯。
這兩個人看起來都是有罪的,但我很好奇,在1920年的這兩人,是否有一個真的是無辜的?
她對十三妹和肥佬佈置了任務,“既然你們這次會回到1920年的桃園市,就剛好去找到他們,看看能不能解開兩宗案件的謎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