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天晚上,曾家輝把隨行的幾名人員叫到一起,對於即將進入的下一個審理環節,他們作了大量的分析,也準備了許多預案,知道在賠償方面,一定會遇到新的情況發生。
果然,第二天早晨開庭後,法官就宣佈:“本案如果涉及賠償,針對一般損失的索賠將受到法庭的支持。但對於一些推理而得出的數據,將不作為審判賠償依據。”
什麼是一般損失?
曾家輝正要當庭表示請教,卻不料法官突然提出了一個要求,“香港與內地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在高等法院開庭後,訴訟雙方在法庭上的代表只有大律師,原訴方的法定代表人只能作為證人出庭,接受雙方律師質詢。所以,法庭要求相關人員迴避。”
對此,曾家輝表示不認同,“尊敬的法官,兩點理由:第一,香港已經迴歸了,請尊重內地的法律制度。當然,我們也遵守香港的法律制度。第二,既然前幾天我這個希望工程現在的法定代表人一直可以坐在原訴方的席位上,那就表示法庭認可了。這突然變更,是否另有隱情?”
法官自然不會承認有隱情,但還是想堅持,“改革過程中不是講一條,有錯誤就要糾正、有問題就要解決麼,前幾天我們沒有堅持好這一點,是因為考慮內地的特殊情況。但現在審理進入到最後階段,我們想嚴格按照香港的法律公平公正的審理這起特殊的新聞案件……”
“法官,請你更深入一層面思考,改革過程中的錯誤糾正不是認為以往的制度無可挑剔,而是用後來正確的做法加以完善,否則就會導致錯誤向更嚴重的方面發展。”
法官自然不想與內地官員在法庭上辯論,搖頭沉思了一會兒,“您還是作證人吧。”
法律之下,曾家輝倒不想另生事端,無奈之餘,只能採取這個變通之法,讓自己代替了原證人鄒小達,而把要表達的觀點,只能通過代理的大律師以求證自己的方式,這樣來實現自己的一些觀點表達。
嚴格意義上講是一回事,只不過方式不同而已。
因為這樣變換方式,開庭前就開始了交換證據,曾家輝發現港媒收集了希望工程的大量資料,包括這六年來的所有情況。他們向法庭提供的證據總量達到五百多頁,竟然還是中英兩種語言文本,他驚歎對方律師工作之鉅細,也疑惑這麼多證據如何能派上用場。直到對方律師質詢港媒一方的證人結束後,曾家輝才明白,證據卷宗裡的每一頁對他都有用。看來,這場官司不僅要向港媒討回清白,還要讓十多年的希望工程在香港法庭接受考驗了。
質詢進行七個多小時,對方的大律師就希望工程的香港捐款、青基會對香港捐款的監督管理、各項財務數字的真實性、海外媒體對希望工程的批評以及港媒的報道是否對希望工程造成損失等等問題,一一質詢。他一會兒引用原訴方提供的材料,一會兒又引用被訴方的證據,將一個個埋藏在字裡行間的毫無關聯的數字串連在一起,證明他的法律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