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三章 四点建议(2 / 2)

 都市 2154 字 2021-06-21

魏局頗感興趣地問道:“小江,你說的電子物證,具體指哪些方面呢?”

江飛宇:“我舉個簡單的例子:犯罪嫌疑人通過木馬程序盜取了受害人的網絡聊天賬號,在線冒充受害人的親人、朋友,編造一個理由需要緊急借錢,當受害人被騙了之後,我們公安機關應該如何取證,並能夠證明網上騙取財物的就是該嫌疑人呢?這涉及到網絡聊天信息、嫌疑人使用賬號登錄的時間、網絡IP地址、登錄的電腦MAC碼等電子信息的獲取,部分電子信息有可能還是加密信息或者代碼層面的東西,這些都需要考慮如何轉化為明文信息。另外就是這些電子物證的存儲保管了,這些電子物證最終都要移交檢察機關和法院的,如何讓後面兩個環節的司法機關相信電子物證是真實的,這就不能單靠公安機關的一家之言了,需要三方商定一個有效的機制。”

魏局和其他刑偵專家的眉頭緊鎖,這確實是個很複雜的問題,以前辦案只要人證、物證齊全,再把嫌疑人抓回來就行了,現在不僅要考慮怎麼把證據拿回來,並證明這個電子物證是嫌疑人留下的,還要保證檢察院、法院等執法機關相信證據是真的。

這個問題有點複雜,也不是三兩次會就能決定的,涉及的也不單單是網絡詐騙,還包括了電信詐騙,江飛宇只是先拋出來,讓公安機關提前理清這個問題。

江飛宇繼續說道:“第二點,我想基於每一個案件提取到的指紋、足跡、人像、DNA等生物特徵方面的痕跡物證,是否能夠建立專門的共享物證系統存放,而且也不僅僅限於嫌疑人的,把報案人、受害人、證人的也納入進來。”

這方面牟國棟是權威,他直接問道:“小江同志,你說的這個共享存放,是基於什麼出發點考慮的?作用是什麼?另外為什麼要把報案人、受害人、證人也納入進來。”

江飛宇解釋道:“我是這樣考慮的,指紋、足跡、人像、DNA等生物特徵,我們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有懷疑目標之後,才能考慮如何取得目標的生物特徵,再去跟現場勘查提取到的進行比對,如果一個案件中,沒有懷疑目標,或者嫌疑人作案後逃竄,隱姓埋名呢?這個共享物證系統就相當於一個歷史案件庫,案件現在破不了,但是我們需要把指向嫌疑人的證據保存下來。”

“可能是很多年後,嫌疑人以另外一個身份信息在不同省市出現,以報案人、受害人、嫌疑人、證人的身份出現在公安機關的視線中,鞋子會換,樣貌可能隨著年齡有大幅度改變,但是指紋、DNA是不會改變的,只要有新的物證痕跡進來,我們就可以去共享物證系統進行比對,這就是重新抓獲嫌疑人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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