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每次解謎之前提到的線索,這些都是我整理好之後展示給讀者看的,目的就是告訴各位讀者:線索我已經全部給出了,沒有任何隱瞞,我所給出的線索可以推理出案件所有的真相,絕對公平!
推理小說曾經由羅納德.諾克斯在1928年提出了“推理十誡”,成為了黃金時代大部分推理作家的創作準則(當然有不少對著幹的)。
十誡內容包括:
1.兇手須在故事前半段亮相,但要防止讀者完全得知他的思路。
總不能看到快結尾了,再冒出一個名字都沒有聽到過的人是兇手吧?至少這個人應該之前就被提到過幾次,還不能是那種太隨便的路人。
比如大家都在猜日月宗的宗主是誰,結果到頭來是一個打醬油的侍衛或者太監,你們能忍?
2.故事裡不可存在超自然力量。
超自然力量也可以製造出出色的詭計,但不能說製造出密室是靠穿牆術之類的法術。西澤保彥的《死了七次的男人》早就打破這個規定了,依舊是相當出色的推理小說。
3.不許有密室、秘道。
其實可以有,但不能是整篇小說的核心詭計,而且應該提早找到後告訴讀者。到最後解謎時才提到密室其實有密道,這不給讀者打死?
4.故事中不應出現不存在的毒藥、以及太複雜需要長篇解說的犯案工具。
這一點我贊同,總不能說兇手是被一種無色無味、且屍檢都檢不出的不存在毒藥毒死的吧?
5.有色人種中不可有中國人。
對中國人的刻板印象。當時認為中國人都會輕功之類的。比如說兩地相距五十米,正常是過不去的。結果說中國人會輕功,輕輕一躍就過去了。
6.絕不可透過意外事件和直覺能力來破案。
意外事件破案還能接受,沒有決定性證據、全靠直覺亂猜能忍?另外我非常討厭靠兇手說漏嘴來作為決定性證據結案,尤其是現代刑偵文裡用錄音筆錄下後作為證據。沒有決定性證據,就說明兇手智商高,作案利索乾淨。結果最後卻智商掉線說漏嘴?這明顯是作者水平有問題,沒有安排好給讀者破案的線索。
7.偵探不能犯罪。
早就被打破了,有不少作品偵探就是犯人。為了避免劇透,就不說是哪些了。不過短篇可以用,像我這樣的長篇是不敢這麼寫的。當然,我至少知道有三名世界知名的大師級推理作家,他們筆下的著名偵探在最後一案裡犯下了罪行,並且最後自盡了,讓人唏噓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