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理藩院還曾經參與過早期與俄國的外交工作,確實具有一定的外交功能,但歸根到底,還是處理內部少數民族事務,真正的外交工作,其實是由禮部負責的!
劉緯設立的理藩院,不僅借鑑了清代的名稱,功能更是類似,也是管理少數民族地區事務的中央機構!從今往後,像南中都護府、西羌都護郡、北地生產建設兵團、朔方生產建設兵團和五溪都護郡等少數民族地區事務,便一體歸理藩院統籌、協調和管理!
同時,理藩院還具備一定的司法審判功能,適用對象,就是那些少數民族,包括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由理藩院負責審理審判!
因為生活區域和習慣不同,在處理少數民族案件時,與漢人還是有些區別的,如果一體由督察院和大理寺負責審理,容易出現誤判,而由專門的理藩院負責,似乎才更為妥當!
舉個例子!按照漢國律法,在漢地,偷竊者的最高刑罰,不過是牢獄之災而已,最多,加上一頓板子或鞭刑!可在南中地區,就不一樣了,偷竊者若涉案金額較大,是要被斬手的,而這個涉案金額,很有可能只是偷了兩隻雞!
再比如,漢地律法中對通姦罪處罰很重,可不僅僅是道德問題,而是要付出刑事代價的!而在某些少數民族地區,就不太適用了,尤其是那些婚姻制度尚不完善,還在流行走婚制或一妻多夫制的地區,男女野合,是常有的事,根本不算犯罪!
可想而知,如果按照漢地律法,由督察院和大理寺審理案件,審判的結果,很有可能會造成少數民族當事人的不滿,要是涉及到少數民族與漢地百姓之間的案件和糾紛,那就更為棘手了!如此看來,理藩院這樣一個部門,對於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來說,確實很有存在的必要!
我們知道,南中都護府和西羌都護郡等行政區域,在劉緯治下,是享有高度自治權的,他們是這個國家的一部分,卻與漢地有著相當大的不同!因此,理藩院是獨立於內閣之外的一個單獨體系,與丞相沒有統屬關係,不過,卻要與內閣、督察院和大理寺,相互配合,協調運作!
綜上所述,我們也看出來了,內閣丞相,等於是皇帝的大管家以及天下百姓的代言人,可手裡的權力,卻十分有限;六部官吏,以及各地方官員,也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官老爺,而是漸漸轉化為人民公僕,是為國家和百姓服務!這,是個偉大的進步!
當然,劉緯的政治改革,還得循序漸進,慢慢來!現在,民智開化的程度仍然不夠,暫時還不能推行民選丞相的君主立憲制度,更沒有制定憲法!所以,內閣的首任丞相,由劉緯兼任,也是皇帝親自任命,並非民選!
劉緯當了這個丞相,內閣成員,都有哪些呢?其他部院的具體負責人,又都是誰呢?且看下文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