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章 五刑耶律喜欢杀(2 / 2)

 歷史古代 2242 字 2022-12-25

漢朝廢除肉刑之後到魏晉南北朝時期,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

漢文帝、漢景帝時期,開始實行寬法治國,開始廢除以傷殘肢體為主的肉刑,以笞、杖代替。雖然到漢末時肉刑仍然沒有真正廢除,但傳統的五刑制度已經開始發生變化,歷經魏晉南北朝,不斷有關於廢除和恢復肉刑之爭,並對原有的五刑屢加更定。直到隋唐時期,開始形成“笞、杖、徒、流、死”為主的新五刑制度。

1、笞刑。就是以竹、木板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刑罰,是針對輕微罪犯而設,或者用作減刑後的刑罰。新五刑制度形成後,笞刑逐漸確定下來,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十到五十下。

2、杖刑。就是用大竹板或大荊條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罰。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於五十笞者,則入於杖刑。唐宋明清因之,杖刑亦分五等,均為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就是剝奪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並強制其服勞役的刑罰,有點類似於現在的有期徒刑。隋唐時,徒刑正式成為五刑之一,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4、流刑。就是流放,一般將犯人流放到邊遠之地。隋始定為三等,曰流一千里、流一千五百里、流二千里。唐改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明清時流放還要加杖一百,明代創充軍刑,清代又有發遣刑。

5、死刑。也稱極刑、生命刑,是結束人犯生命的刑罰。隋唐以來,法定的死刑斬、絞為正刑,斬者身首異處,絞者可以保全屍身,因此斬重而絞輕。明清時期,內外死罪人犯根據罪情輕重又可分為立決和監候兩類:立決人犯,督撫審錄無冤,法司覆勘定議,奏聞候有回報部文到達,即日處決;監候人犯,不立即執行,應臨時監押,待至秋審或朝審時,再按具體情況分別處理。除謀反大逆“決不待時”以外,一般死刑犯實行“秋冬行刑”制度,即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執行。

這種新的“五刑”制度,除了笞、杖刑是對人犯身體進行打擊的身體刑外,殘害身體的肉刑已經基本不復存在,而是以徒流自由刑為主,顯然具有巨大的歷史進步意義。

這五種刑法,耶律隆緒最喜歡還是殺人,對於貪官汙吏,你越是對於他們這群人寬鬆,他們就越有可能會發生很多事。他沒有那麼傻。他只有一個字殺人,因為他知道殺人雖然很血腥,但是起碼能夠做到震懾作用,從這裡也能夠看出他耶律多麼的有心機,多麼多可怕。這也就是帝王與凡人最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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