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女人嫁到男方家,她們都會為男方家考慮,這是馴服的結果。
她們賺的錢花的精力,都得用在孩子丈夫和婆婆身上,否則就會被周圍人指指點點。
但是同時如果有哥哥弟弟的家庭,父母養育之恩也放在那裡,有可能要求女人去回報他們。
而這些養育之恩,一般有可能回報在哥哥弟弟身上,至於父母身上就想多了。
總之女人嫁人後,可以說裡外不是人,不論怎麼做都會被為難。
而那些入贅到女方家的男人,大多數都是不安分的存在。
一邊好吃懶做高喊委屈,一邊想要對岳父岳母謀財害命,甚至殺妻害子的都有。
但是這些事情很少爆料出來,就算被爆料也很快就沒了消息。
而男人這樣做,人們就什麼不多說,直接省略就過去。
但如果女人這樣做,就如同犯下了天大的罪過一樣,連脊樑骨都會被戳破。
明明雙方犯下的罪行,都是一樣的存在。
男人們都說女護女,可是他們就沒有男護男嗎?
明明這就是一種獨有的馴服,逼迫著尋常人家有女兒和所有女人,都做下缺德捨棄的決策!
而這樣做,會導致什麼後果呢?
於是長期下去,入贅的越來越少,並且大家都沒有察覺到哪裡不對勁。
這種入贅的婚姻形式,在二十一世紀現代社會中仍然存在,畢竟好吃懶做的人真的不少。
但就算好吃懶做,他們至少願意放下面子選擇入贅,承認自己就是這種存在。
可某些無恥之徒,一方面謀求人家女兒的身體,想要人家女兒給他生兒育女。
另一方面又厚顏無恥的覺得,給出一部分彩禮是不對的行為。
如果不要彩禮的話,他們免費得到別人家的女兒,卻又不懂得珍惜反而處處欺負虐待。
如他們所願,二十一世紀的法律新規定,彩禮女方不能要,這大致符合他們的願意。
但是他們忘記了,二十一世紀明令規定孩子必須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否則也算違法犯罪。
彩禮錢逃得了,孩子教育錢難道逃得了嗎?
該來的東西總是會來,該花錢的存在,還是得花錢。
而男女孩子上學,就得交錢讀書,每個學費具有一定得開銷。
如果讓自己女兒嫁出去,還沒保障的話。
大多數父母寧可女兒不嫁,或者讓其嫁出去後生男孩。
而女性很大概率,又要成為他們口中所謂的賠錢貨。
溺死女嬰,想要生男嬰的現象,未來可能普遍會再次發生。
至於弄死自己孩子犯法這件事情,在某些沒有道德的存在看來,嬰兒夭折不過是一件很普遍的現象而已。
只要父母不願意給女嬰治療,一場高燒就可以讓女嬰斷氣。
只要父母一不小心摔一跤,孩子不小心脫手摔在地上不小心摔死,也就只有他們自己心裡明白。
這種情況,二十一世紀之前特別常見,特別是某些農村地區就是如此。
哪怕國家可以規定一切政策去禁止,卻又怎麼敵得過人心的惡毒和陰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