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剛之前對於張徠的屢次放過,一則實在是當時自己能力有限,並沒有將其徹底打倒並治罪的把握,二也是因為很快地就對他形成絕對優勢的碾壓,逼迫張徠主動選擇了躲避。
但是,這次張徠的作死,卻是他自己禍害一方、貪贓枉法的必然結局。
也從另一個側面證實了一句話:自作孽,不可活!
張徠此次的首發之案,就是指使禁軍隨意捕殺無辜民眾以冒充流匪報功,而其中居然就抓了正在滄州境內微服私訪的新任知州,不論此事是否有意,這就已經明確就是“聚眾襲擊、謀害朝廷命官”,起步便是“流一千里”的重罪;
之後便是賄賂獄卒,入獄實施殺人滅口被殺了現場,又是一個謀害朝廷還未定罪的軍官之罪,僅此案來看,便是至少要疊上“削職為民、判處流刑”的重罰。
然後現在,又被於老五出首舉報,並查出坐實了大量貪贓枉法之事,其中尤以貪瀆黃河治理款及塘濼維護款為重,這已經不再是普通的貪腐了。因為它們中涉及到數以萬計的沿河民生安全以及對遼軍事防禦的重大問題,一經查實,每一件都必須要是加倍加重處罰的。
更何況,秦剛作為剛剛到任的主官,為了維護權威與嚴肅綱紀,更是要向全境官吏明確對遼防務的重要性。
針對此案,秦剛與錢通判十分認真且慎重地依照律法,擬定了對張徠處以“斬立決”的提議公文,並共同簽署後上報河北路提點刑獄司審定。
在大宋,州級地方官司機構的死刑判決,只須經過所屬的各路提點刑獄司的事前複核後,便可執行。除非地方官司機構認為案件“情理可憫”或“刑名可疑”等等疑慮,方才需要上報到朝廷的刑部複審。
而這次對於張徠一案的審理與判決,證據突出、情節嚴重、並且收集到的民憤極大,河北路提點刑獄司在收到之後並無任何疑議,直接予以支持批覆。
即使張徠身為進士與知縣,如此觸目驚心的罪行在那裡,也只會留有檔案,以備事後刑部與吏部進行的複核抽查。
而於老五因出首舉報有功又兼是從犯,被處以沒收家產、流一千里,保住了性命。
王班頭等從犯,還有從滄州州衙裡挖出的幾名相關的吏員,一併處以不同的刑罰。
就在河北提刑司批覆到達滄州的當天傍晚,金宇神情古怪地來找秦剛:“有人求見修撰,不知是否可以帶進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