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参众两院(1 / 2)

 歷史 2107 字 2023-08-27

劉緯把立法權交給了眾議院,參議院還剩下什麼權力?所謂監督權,聽著好像沒什麼了不起,這些“貴族議員”,豈不是都成為了擺設嗎?

這就要介紹一下,議會監督權的內容了,他們不僅可以監督各級官吏,更可以表決通過彈劾案,罷免丞相,這個權力,難道還不夠大嗎?

可能有人會問,監督各級官吏,那不是督察院的職責嗎?非也!督察院雖然也有監督之權,卻主要針對的是各級官吏違法亂紀的行為,而議會呢,則是監督各級官吏為政治民是否盡職盡責,是否合格!

簡言之,督察院的職責是反貪腐,整肅綱紀;議會的職責,則是預防懶政、怠政和惡政的出現,這些行為,許多並不違法,督察院管不著,就由議會來管了!

如此一來,那些當官的不僅不敢貪汙腐敗,更是必須兢兢業業,盡職盡責,偷懶都不行,更別說欺民害民了,權力有人監督和限制,才能吏治清明,一堂正氣!

為什麼自古以來,中國曆代封建王朝都無法解決貪腐問題,以及官員昏聵瀆職等問題呢?說白了,就是缺乏監督機制,以及人治取代了法治等因素造成的!

劉緯想要打造的,就是一套各自獨立,且相互制衡,相互監督的政權體系,有了監督,才能遍地清官能吏;沒有監督,人性自私的一面會無限膨脹,僅靠道德和操守來約束,清官能吏,將鳳毛麟角!

注意!必須是各自獨立才行!用自己人去監管自己人,純屬掩耳盜鈴,無異於讓耗子看守糧食!貪腐問題無法解決,說白了就是制度有問題,所以,無論你如何嚴刑峻法,殺一儆百,也無濟於事!

話題稍微扯得遠了點,不過,卻是為了說明,議會的監督權,其實是十分重大的一項權力!對於那些不合格的官員,議會有權提出罷免要求,甚至是丞相他們都能彈劾,你說這個權力,大不大?

除此之外,由皇帝提名的大理寺卿,以及督察院御史大夫人選,議會也有表決同意或否決的權力,甚至皇帝決定發動對外戰爭,也得議會表決通過才行,否則,他一兵一卒也不能動!

這也就意味著,議會的監督權非常之大,連皇帝的一些權力,都受到他們的限制,你說參議院的議員們,有沒有存在感?有沒有話語權?

如此一來,問題也出現了,參議院的權力這麼大,難道就不怕他們為所欲為,肆意胡來?

需要注意的是,監督權,不是一項直接的權力,而是間接權力,要想利用間接權力,達成直接的目的,非常困難!

你可以判定別人是對是錯,卻不可以指出究竟怎麼做是對的;你可以否定別人的做法和政策,卻不可以直接提出你的做法和政策,否則就是涉政和越權!

那麼議會可不可以頻繁動用彈劾罷免的權力,使各級官吏治政治民,符合自己的期待呢?不行!如果議會經常動用特權,惹得天怒人怨,皇帝有權宣佈解散議會,重新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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