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章 :新政细则(2 / 3)

 歷史 2668 字 2019-08-22

這項舉措,可以說是開創了古代政治制度改革的先河,最多隻能擔任十年的都護府將軍,不會發展成為一家獨大的軍閥集團,更不能成為國中之國,威脅中原王朝。這樣南中各部族,都有機會參與到整個南中地區的管理中來,無形中統一和團結了原本分散和各自為政,甚至派系林立的南中地區!

顯而易見,不管是誰當了都護府將軍,也不管他是來自於哪個部族或大族,如果他只一心為自己本族謀取利益,參政會其他代表是絕對不會答應的,那麼這個都護府將軍,就必須想辦法平衡各方利益,爭取大多數人的支持才行。各部族代表,肯定也會因為他的施政治理有沒有惠及到本部族,來選擇支持或反對的立場,有了這樣的監督,都護府將軍想要任意妄為,是絕對不可能的!

劉緯還刻意強調,南中是益州的一部分,因此,所有施政綱領政策,甚至參政會將來投票表決的法案和制度,必須以朝廷律法作為根本和底線,比如朝廷律法是殺人者償命,南中參政會,不可以表決通過殺人者賠錢了事這樣的律條。

也就是說,劉緯強調的是,南中雖然實行民選領袖的辦法,卻並不是獨立王國,依然是朝廷轄下的疆域和領土,雖然有一定的自治權力,卻不可以鬧獨立和反叛,必須依照朝廷的律令為框架,選擇適合南中地區的細節律條和施政綱領才行!

除了南中都護府將軍一職,參政會還要選舉產生議長一名,這個職務,大概不用更多介紹,大家也知道其職權為何。另外,還要選舉產生大理寺卿一名!

這大理寺,是劉緯想要在南中地區實施政治改革試點的另外一個重要機構,相當於南中地區的最高法庭,其在各地郡縣,也設置分院,擁有專門的司法權力!也就是說,劉緯把原本屬於縣令或縣長手裡的司法審判權分割出來,成立了一個獨立的司法機構!

南中地區蠻族百姓,之所以對漢人有不滿和仇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飽受欺凌所致,因為漢人往往掌握了南中各郡縣大權,地方官員擁有的權力也是太大,很容易滋生徇私舞弊,枉法弄權的狀況。而大理寺的設置,分化了權力,縣令只擁有政權,卻沒有了審判權,獨立於政權之外的大理寺,會以更公平公正的審判,處理漢蠻兩族人民之間的矛盾,讓受欺負和損失的一方,有伸冤之所,防止仇怨和矛盾的累積和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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