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經營者集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相互合併,或者一個或多個個人和企業對其他企業全部或部分取得控制,從而導致相互關係上的持久變更!
如果經營者結合後,因經濟力量的過度集中,導致損害競爭的壟斷結構出現,就應受到反壟斷法的調整和限制!
什麼東西,亂七八糟的?彆著急,這個概念說白了,就是限制企業之間,可能造成壟斷的合併和股權變更!
抱團取暖,本來是件好事,強強聯合,更是喜聞樂見,怎麼就觸犯了反壟斷法呢?其實,就為了針對那些一家獨大的企業,不受限制的無度擴張,防止他們不斷搶佔和擠壓市場份額,出現獨霸市場的局面!
換言之,不是不讓你聯合,而是防止你一家獨大!大魚吃小魚,小魚吃蝦米,那是自然規律,但在商場上,卻不能允許你無休止地吃下去,哪怕小魚和蝦米自己願意,那也不成!
舉個例子吧,比如商業零售領域,目前已經被劉瑾佔領了大部分市場,他的商鋪,開滿了全國各地,僅剩下一個張三,還經營著十幾家店鋪,勉強算是他的一個競爭對手!
問題是,面對實力強大的劉瑾,這個張三也撐不了多久了,而劉瑾只需要把他拿下,整個零售市場就幾乎全都是他的了,餘下那些人,根本不值一提!
那麼,劉瑾便會給張三開出一個很高的天價,收購他的幾家店鋪,這筆錢,足夠張三吃喝不愁幾輩子,你說他動不動心?
反正再強撐下去,也不會有什麼好結果,不如趁還能賣個好價錢趕緊出手,張三就會欣然把自己的商鋪,過戶給劉瑾,從而退出零售業市場!
如此一來,劉瑾不就一家獨大,形成了壟斷嗎?剩下的小魚小蝦實力還不如張三呢,不是被他逐個吞掉,就是勉強苟活,根本不會對劉瑾造成任何影響!
這個時候,就該反壟斷法發揮作用了!你劉瑾想要買張三的店鋪?沒門!你張三想出手轉讓店鋪,可以,賣給誰都行,唯獨不能賣給劉瑾或劉瑾的代言人!
總之,合併和股權變更時,工商司會根據實際情況判定,是否會對正常的市場競爭造成影響和限制,如果有,那就是違法的,不允許!
所以,反壟斷法頒佈以後,凡是企業合併或股權變更,都需要向戶部工商司進行申報,獲批以後,才可以實行!
另外,這第三條的前綴是:具有或可能具有,也是非常有深意!即便你們的聯合和股權變更行為,尚未造成既成事實的壟斷,但是將來可能會存在壟斷的風險,主管部門也有權一票否決!
這就意味著,未來四大家族再想通過商業合併和股權變更等行為繼續做大做強,可能性幾乎不存在了,他們本來就已經如此樹大招風,所有申報,工商司都會否決,無異於保護了那些中小企業,為他們保留了一線生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