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反垄断法(2)(1 / 2)

 歷史 2061 字 2023-08-29

劉緯經過深思熟慮,總結歸納,最終設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如下:

第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第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第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第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第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第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第七,戶部工商司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這七條,不必逐條解釋說明,其核心只有一點,就是在警告四大家族,不要利用自己的市場支配地位,肆意妄為,無法無天!

任何交易行為,都應該是以公平合理為前提,強買強賣、低價傾銷、拒絕交易、限定交易、捆綁交易、區別對待等行為,都屬於濫用市場支配權!

但有一點您也注意到了,其中五條都有一個必要的前綴,就是:沒有正當理由!反過來說,意思就是,有正當理由,這些行為並不違法,可究竟由誰來判定呢?那就是戶部工商司,他們便是貫徹執行《反壟斷法》的直接主管部門,相當於商業領域裡的仲裁和檢察機構!

如此一來,這個工商司的權力可就太大了,他們說你壟斷,你就是壟斷,他們說你不是壟斷,就不是壟斷,豈不容易形成內閣政府對經濟領域的過度干涉?

沒關係!因為劉緯在反壟斷法草案的第四條中,明確規定,濫用行政權力排除和限制競爭,也是一種違法行為,給行政主管部門,也套上了緊箍咒!

就比如傾銷!明明有一家企業,已經資金鍊斷裂,必須儘快清空庫存,回籠資金,迫於無奈才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大量兜售貨品,你卻給他判定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那就等於你濫用了行政權力!

還是說傾銷!這家企業,明明沒有遇到資金問題,卻為了搶佔市場,打擊競爭對手,而拋售大量廉價低質的爛貨,造成市場價格大面積波動,你卻給他判定為有正當理由,非壟斷行為,那也是濫用行政權力的違法行為!

商家觸犯了《反壟斷法》,所接受的懲罰,無非就是罰款、曝光、停業整頓,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而已,可你工商司要是敢徇私舞弊,知法犯法,就沒那麼簡單了,督察院便會派人上門請你去喝茶,輕者丟官罷職,重者免不了牢獄之災!

所以,作為戶部工商司的工作人員,必須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執行法律所賦予他們的權力,他們也不敢胡亂作為,過度干預!

剛剛先說了第四條,最後說說第三條: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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