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隊長對題安說:“如果連個人物品都找不到,那麼就不能證明荔銳秋死亡的可能,不能推斷邵鉑有犯罪行為發生,更無法將失蹤案變更為殺人案立案調查。”
題安說:“恐怕這個案子我們還需要從長計議,重新梳理案件的蛛絲馬跡。
現在不能打草驚蛇。
咱們今天這麼大動靜,雖然沒有群眾圍觀,也要做好保密,防止邵鉑狗急跳牆出境。”
韓隊長遞給題安一瓶礦泉水說:“我已經派人盯著邵鉑了,一有離境的行為,我們就馬上逮捕。
不過現在咱們的調查應該驚動不了他。
因為他昨天還在忙著處理糾紛。”
題安問:“什麼糾紛?”
韓隊長說:“這個荔銳秋不是失蹤三年六個月了嗎,馬上就三年七個月了。
最近邵鉑向居住地法院,提起了宣告荔銳秋死亡的申請。”
題安說:“申請宣告死亡的申請人順序第一位還真是得死者配偶。
民法典不是規定,公民下落不明要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嗎?
一般要失蹤滿四年才能申請死亡。”
韓隊長說:“是啊,但這個荔銳秋是外籍身份,由於管轄權和法律適用問題,法院進行了一番商榷。
有一種主張,這個管轄權應該屬於當事人國籍國管轄。
第二種主張,應當由住所地國家來宣告失蹤或死亡。
第三種主張,管轄權原則上歸原籍國,但在一定條件下,比如長期居住於住所地國,和住所地國一直以來發生著法律關係。這種情況要由住所地國宣告。”
題安說:“這種情況很少見,但我記得也不是沒有先例可循。
各國法院在對外國人做死亡宣告或失蹤宣告的時候,使用的是屬人法。也就是住所地國宣佈死亡。”
韓隊長說:“邵鉑是同意這種裁定的,我猜測,他提前向法院申請,就是給法院留出商討的時間,好讓法院在四年期滿的時候,可以按時做出死亡宣告。”
題安說:“如果是原籍國法律規定失蹤七年宣告死亡。
邵鉑急於拿到荔銳秋的遺產,那麼顯然咱們法律四年的規定更有利於他。”
韓隊長說:“是啊,法院最後商榷還是按四年,四年時限達到,就可以宣佈死亡。
但這時,荔銳秋的姐姐跟法院說不同意,因為荔銳秋有涉外資產,不能完全按照大陸法來裁定。
荔銳秋的姐姐找了律師,律師代表荔銳秋姐姐的訴求就是,可以按照慣例在四年時限達到的時候宣告荔銳秋死亡,但涉及到的資產,要按照資產所在國家的法律執行,也就是七年。”
題安說:“那換個角度來看,荔銳秋的姐姐在拖延邵鉑繼承遺產的時間。
她利用國籍問題,製造出了一個時間差。”
韓隊長說:“她要利用這個時間差做什麼呢?”
題安說:“也許她知道點什麼。也許她想利用這個時間差查明妹妹的死因。”
韓隊長說:“題隊,明天我們就去找找荔銳秋的姐姐。看看能不能找出什麼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