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是一樁刑事案件。
我現在拿出來的證據,是警察的取證許可證明。
你方當事人烏嶽,對我方當事人裴佩,實施了故意傷害,包括家庭暴力和非法喂藥。
藥是非法違禁的藥。
導致我當事人裴佩精神出現暫時性的錯亂,以及身體器官的永久傷害。
這是醫院出具的身體損傷證明。
這是醫院出具的精神損傷證明。”
烏嶽沒等自己律師開口,著急地反駁道:“你怎麼證明是我下藥?
裴佩是個精神病人,精神病人自己胡亂吃上藥,就將責任推給別人?”
烏嶽律師補充:“我這邊有對方當事人裴佩,在機場大鬧客艙,精神有嚴重問題的視頻,以及證人證言。
還有幾位有資質的精神科醫生,同時出具的包括雙向情感障礙、思覺失調、精神分裂等在內的七種嚴重精神疾病。
我方當事人說的對,精神病人的家人不可能二十四小時看護著病人。
就算精神病人胡亂吃藥,但並未對社會造成危害,這個責任不應該由病人家屬來負。
你們指控我當事人故意傷害。
對方律師你有證據嗎?”
莊寧說:“你們一定以為我們拿不出證據。
因為這是你們預謀好的。
早就想到要規避各種證據。
我們不妨來反向思考一下,如果裴佩是一個精神病人,她怎麼能弄到這些藥?
她又是怎麼能半年如一日地,持續不間斷地攝入這些藥品?”
烏嶽律師說:“異煙肼隨處可以買的到。
隨便哪個藥房就能購入一大把。”
莊寧抓住漏洞立刻反問:“您的意思是我的當事人裴佩,是主動去藥店指定購買異煙肼嘍?
那就請我的證人出庭。”
趙耀作證,“這是我的心理師證和精神科執醫資格證書。
精神分裂症診斷標準根據ICD國際診斷學標準。
核心十一條診斷標準其中就有一點,認知障礙。
如果裴佩有精神分裂症,那麼她是無法持續、自主、準確地購買某種藥品準確按時服用的。
那麼只有一種可能,她不是誤服,而是被人喂服。”
莊寧接話,“我們找到了藥的來源。”
烏嶽反問:“你們找到藥的來源是哪兒?
你們找到又能怎麼樣?”
莊寧說:“我們能找到你購買的證據。”
烏嶽律師說:“你能找到購買的證據,能找到我的當事人喂藥的證據嗎?
你有視頻嗎?你有證人嗎?
還是你親眼所見?”
莊寧說:“是,我是拿你們沒辦法。
我實話實說,我找不到你的當事人喂藥的證據。
但,多行不義必自斃。
你們還用了一種藥。
這種藥是違禁藥。
律師您的夫人是外科醫生吧。
氯胺酮是手術中常用的麻醉藥,但手術之外,就被列入違禁藥品了哦。”
烏嶽律師臉色大變,惱羞成怒:“我要告你誹謗!
你如果現在拿不出證據,明天你就會收到法院的傳票。
你一個法律援助律師,也不打聽打聽我是什麼級別律師,我的勝訴率是多少?”